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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班长联席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1-10-29    【打印此页】

第一条 班级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的主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班级建设,营造优良学风、班风,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班长是基层班级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开展育人工作的桥梁、纽带和得力助手,是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班长联席会分为校级、院级两个层级。校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分别对校、院两级班长联席会履行教育、管理和指导职责,学生处学生科和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校、院班长联席会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班级。

第二章 选任和职责

第五条 校、院两级班长联席会成员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学生公认和择优、竞争、公开、公正原则。

第六条 选任

院级班长联席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3名(3000人以上3名,2000—3000人2名,2000人以下1名),由学院指定候选人,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按照学院班长总数和实际工作情况遴选,总数一般不超过20名。

校级班长联席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副主席由学生工作处结合各学院推荐情况,择优指定候选人,并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各学院班长联席会主任组成。

校、院级班长联席会每年10月份进行换届调整,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职责

1.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校、院两级班长联席会议,贯彻有关学生工作部署、要求并实施。

2.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了解、掌握并及时反映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践行学校核心价值理念,维护学校和班集体荣誉。

3.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抵制邪教等非法活动,维护安全稳定,争创先进班集体。

4.按照学院统一部署和安排,落实班级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班级政治理论学习、学风督导、宿舍检查、班级建设等工作,引导班级学生刻苦勤奋学习,提升综合素质。

5.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及时协调和解决学生反映的问题,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6.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校、院两级班长联席会成员优先选拔参加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的“筑梦领航”学生骨干培训班;校、院两级班长联席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在学年综合评定时,结合平时工作表现,学生干部德育加分乘1-1.5系数,具体系数和分值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研究后分别给出。

第三章 班长联席会主要工作和要求

第九条 定期召开会议

校级、院级班长联席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议题为:

1.传达学校、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精神,学习贯彻落实校、院学生工作重要决定。

2.听取工作汇报,探讨班级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难题,收集班级广大同学对学习、管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校、院与基层班级之间的沟通。

3.加强对班级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好每学期班级学生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总结。

4.讨论班级建设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加强宿风建设

1.负责学生宿舍检查活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上报学校和学院。

2.指导班级宿舍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检查督导各宿舍落实学生住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3.开展宿舍卫生检查,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 加强班风建设

1.负责督导各级班委会成员履职尽责,做好班级建设工作。

2.负责检查落实班级主题班会召开情况,以查促改、以查促建,不断增强班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主题班会质量。

3.指导基层班级开展班级文化建设,配合老师做好班级资助育人、劳动育人、心理育人等工作,引导基层班级学生干部、党员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学风建设

1.贯彻执行校、院学风建设工作部署安排,积极组织开展学风建设活动。

2.负责督促学院班级学生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做好学生上课考勤、课堂不文明行为督导等工作。

3.负责开展学风考风教育活动,组织参加学习竞赛、经验交流、早操早读等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刻苦学习,培育良好学风。

第十三条 加强校风建设

1.引导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端正学风、考风,抵制邪教,维护安全稳定,争创先进班集体。

2.配合学院做好班级管理考核工作,围绕班级管理考核量化指标,督导基层班级建设开展情况。

3.树立服务意识,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解决学生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完成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以往文件和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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