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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03-01    【打印此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倡导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2016〕)、《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河南理工大学章程》(豫教政法〔2014〕164号)、《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字〔2014〕7号)和《河南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校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河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经学校同意以“河南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

(一)校学术委员会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各教学学院等相关部门,利用寒暑假教师培训、新教师岗前培训、专题宣讲和新生入学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

(二)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参与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检查与审核。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行使学术监督权力。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同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各教学学院等相关部门建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以及项目、人才、成果奖励的申报推荐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或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举报材料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院)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宣传部主动与相关媒体沟通、联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通报相关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或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受理程序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告,并根据职责对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初查、报送等工作。

(二)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或收到学院学术委员会所报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调查。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时,应向举报人作出说明;启动调查程序时,应成立由权威且中立的专家组成的调查组,或者授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

(三)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四)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五)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六)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七)调查组原则上应在启动调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遇特殊情况,调查组或学院学术院员会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八)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九)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调查材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学术处理决定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学术处理决定或行政处分建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纪律

(一)参与调查的有关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但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学校做出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以前,相关人员不得提前向他人泄露调查、处理有关情况。

(三)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有关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对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著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荣誉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并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等将对其作出学术处理和(或)行政处分,形成处理决定书;引起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调查、处理工作。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并建议学校追回待遇;

(四)建议学校辞退或者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涉及学位及研究生导师资格事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将处理建议转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处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从轻、从重处理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主动消除恶劣影响的;

3.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4.其他应从轻处理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从重处理:

1.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6.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7.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通过通知公告等适当的形式为其消除影响。

第五章 复 议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复议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复议建议,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如当事人对复议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办法(试行)》(校科〔20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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