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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12-01    【打印此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河南理工大学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专委会”)的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和《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校党文〔2013〕52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专委会是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相关职权的工作机构,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事平台。教代会专委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称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专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现实,兼顾长远”的工作思路,不断推进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以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为工作方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根据教代会的职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

(三)教育委员会;

(四)文体委员会;

(五)生活福利委员会;

(六)民事调解委员会;

(七)青年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各专委会设委员7~1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教代会专委会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同期。

第七条 教代会专委会成员一般应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且须热心教代会工作、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处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代表以外的少数熟悉相关工作的教师、干部进入教代会专委会。

第八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产生程序是在基层工会推荐或教职工自荐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党委审核批准,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作为候选人由教代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校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请示校党委同意后,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并提交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第三章 各专委会职责

第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意见,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上次会议所征集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与代表提案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推动学校不断加强和完善教代会工作,维护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的地位,参与教代会制度建设,促进教代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推动学校建立健全以校务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为重要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维护广大教职工在学校改革与事业发展中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听取广大教职工关于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真实地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呼声;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的拟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同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根据工作需要和教代会执委会的组织安排,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七)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议;

(八)受学校党委、行政或教代会执委会委托,就学校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或提出意见建议;

(九)参与对教职工开展民主法治教育,组织广大教职工有序参政议政,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与校园民主政治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动员和引导教职工自觉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爱岗敬业,为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动员广大教职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督促学校有关单位做好“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等工作;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师,广泛听取教职工对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学校反映;

(四)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或教代会执委会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为审议与教学相关的重要议题提供参考意见;

(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重大教学改革方案的拟定与修订工作;

(六)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提高教学质量发挥促进作用;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文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了解广大教职工的文化生活需求和对体育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开展等的要求,及时向学校有关方面反映;

(二)参与制定全校性的教职工文体活动计划,动员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各类文化活动和体育比赛;

(三)监督教职工文体活动计划的落实情况,对教职工文体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同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工会文体福利部等部门,重点培育一些质量高、内容好、形式新颖的文艺节目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体育运动项目,积极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的相关文体活动;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与教职工文体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教职工对生活及集体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职能部门办好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二)根据教代会安排,做好关于教职工生活福利议题的调研论证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经教代会决定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实施,协同提案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参与制定或修订学校在职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制度,监督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教代会报告;

(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职教职工节庆集体福利的发放工作;

(六)研究确定需使用福利费给予困难帮扶的教职工人员名单,决定具体的帮扶金额;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与教职工生活及集体福利有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民事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聘用、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的劳动争议,维护教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及时调解教职工中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推动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建设;

(三)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引导教职工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与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制定学校青年教职工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和学院组织动员青年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之中;

(二)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青年教职工的联系,关心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调查了解青年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反映,为青年教职工排忧解难,维护青年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青年教职工的特点和需求,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针对青年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等活动,促进青年教职工在业务上的成长;

(四)参与青年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荐和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教工集体和个人,大力宣传优秀青年教职工先进事迹,营造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激励青年教职工爱岗敬业;

(五)广泛联系和结识社会各界优秀青年,促进其与我校青年教职工的交往,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与青年教职工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专委会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工会可以协调各专委会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了解、咨询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按规定程序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专委会讨论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对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讨论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专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公平履行职责;

(三)积极主动参加所在专委会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会时应提前请假;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专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安排工作,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专委会主任负责确定专委会会议主要议题并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当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专委会联合召开会议时,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主要议题并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专委会必须有不低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定时,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专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以吸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取汇报、解释、说明等。

第二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专委会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内容通知全体委员。研究问题时,表达观点应该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专委会会议要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签名后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专委会工作经费从教代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教代会执委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6年度工会评先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举办河南理工大学第七届教职工“深秋歌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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