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障学校学位授予质量,促进人才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理工大学章程》和《河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申请我校学位的各类人员。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并按获得授权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类别分别授予。
第三条 申请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符合相应学位申请条件者,可根据所学学科或专业类别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河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分别负责所属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和审核工作。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和管理规定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学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在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其学分(成绩)、毕业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确认申请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认定,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需同时通过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学术论文发表要求,经指导教师同意和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并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
(二)课程学习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外国语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五)在修业期间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终止培养者。
(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课程考核及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公共学位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学校各类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其课程学习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学位硕士论文要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应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二)论文所依托的研究工作,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工作量饱满,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科学诚信。
(四)学术学位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形式多样,除艺术硕士的设计作品(创作成果)外,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理通顺,撰写格式符合《河南理工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除导师评阅并写出详细评语外,还应聘请二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聘请三位)与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须是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同时,学术型硕士的评阅人至少有一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的评阅人一般应有一位来自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专家。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生导师)。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硕士至少应有一位来自企事业单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可由本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修业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水平及委员投票结果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意见在答辩决议中应晰明确。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代表性成果,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学术性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领域取得应用性创新性成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博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
(二)课程学习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外国语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五)在修业期间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终止培养者。
(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及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公共学位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课程设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三)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可免修第二外国语或只考第一外国语。
(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其课程学习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在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
(二)论文所进行的研究工作,能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工作量饱满,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科学诚信。
(四)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理通顺,撰写格式符合《河南理工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除导师评阅并写出详细评语外,还应聘请五位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且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导师。成员中应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可由本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修业期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水平及委员投票结果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意见在答辩决议中应清晰明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取得一定突破性或创新性研究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代表性成果,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作出特殊贡献、有益人类福祉的;
(二)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第六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分层级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对招生考试、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实习实践、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学位授予全过程质量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授予学位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和相应条件的,可以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申请获得相应学位。申请人通过培养学院资格审查,取得学位申请人资格。未通过资格审查,应及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学位定委分委员会应当在论文答辩前,组织同行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评定其创作成果(作品)。评阅或评定通过的,进入答辩程序;不通过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修业期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按学科或者专业类别(领域)组织学士、硕士和博士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综合考虑选题与综述,论文成果的创新性与效益,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等因素,对答辩人及其学位论文进行打分,采取百分制,保留两位小数。每个答辩组内得分低于65分的学位论文须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重点审议,视论文完成的质量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责成修改论文或暂缓讨论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培养环节、科研成果(研究生)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可作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可以作出在修业期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不合格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实行异议期制度,以学位授予决定日期为始,公示期三个月,对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者,可以作出在修业期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决议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按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的版式制作,经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签章)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要求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学士学位信息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在学位授予20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硕士、博士学位信息由研究生院负责在学位授予20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信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在学位授予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数据,保证学位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及学位申请材料须按照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和培养学院资料室的规定进行存档。通过论文答辩授予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院负责交存国家图书馆。涉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纪违规处理与救济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或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待处分期满解除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在修业期内可按照程序授予学位。
第三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撤销学位建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学位。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
(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程序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学位的论文质量提出质疑的。
学校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充分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按程序注销其在教育部学位网的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位外,还将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修业期间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处分解除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实证材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一)在校期间学位课考核成绩平均达到85分及以上者;
(二)应届考取博士研究生者;
(三)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受到省级及以上的表彰或奖励者。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决定做出1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申诉书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者做出明确答复。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除了履行经批准并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学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等特别规定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从事科学研究或教育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对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中文或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且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一般应不少于5000字,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一般应不少于3000字。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学校派往境外攻读学位或联合培养的本校学生向学校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证书因个人原因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可由学位获得者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学位证书发放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格式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和学位授予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2004〕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