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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9-10    【打印此页】

为激励各级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广大会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1.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包括“河南理工大学模范教工之家”和“河南理工大学先进教工之家”两种称号。先进教工之家在全校二级工会组织中按照总数的30%评选产生,模范教工之家在当年的先进教工之家中评选产生。

2.“三送三心”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二级工会组织,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总结材料,按照开展活动的质量、数量确定前10名。

3.先进工会小组。按二级工会组织工会小组数的15%产生。

4.先进工会工作者。评选对象为从事工会工作的各级工会干部。会员数在100人以下的推荐1名,会员数在100-200人的推荐2名,会员数在200人以上的推荐3名。获得工会工作先进集体的二级工会的正、副主席直接表彰为“先进工会工作者”,不占名额。

5.工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对象为全校在职会员。评选名额原则上按在职工会会员总数的8%确定。

6.先进教工之友。表彰对象为当年获得先进和模范教工之家二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的主要党政领导。

7.各文体协会先进的奖评,按照《河南理工大学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民主推荐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申报

1.先进工会集体的申报,由各二级工会组织对照《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年度评选细则》自评打分,并根据评选条件写出书面申报总结材料,经单位党委(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上报学校工会。

2.“三送三心”先进单位的申报,由各二级工会组织根据评选条件写出500字以内的总结材料,经单位党委(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上报学校工会。

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三送三心”先进单位可兼报。

3.先进工会小组、先进工会工作者和工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由各二级工会组织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审查同意并填写相应的《推荐表》后,上报学校工会。

(二)考评审核

1.校工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年度评选细则》,结合平时工作,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校工会最终研究确定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奖项名单。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工会集体评选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上级工会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2.主动、依法、科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努力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3.坚持和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团结凝聚广大教职工为学校及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谐作贡献。

4.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配合和协助本单位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5.积极开展“建家”工作,因地制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校园文体活动。

6.认真完成学校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向校工会报送信息。

7.与时俱进,创新工会工作,成效显著。

(二)“三送三心”先进单位

在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帮困互助等工作方面,成效显著,在教职工中产生较好影响,并在二级工会组织中具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三)先进工会小组

1.认真完成各级工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工会活动。

2.关心教职工生活,积极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结合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有益于教学科研,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小组活动。

(四)先进工会工作者

1.积极投身学校和本单位的事业发展和改革,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立德树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教职工好评。

3.顾全大局,维护团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廉洁奉公,积极组织和参与工会活动,较好地完成校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会活动积极分子

1.热心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各项活动。

2.乐于奉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3.努力完成本单位和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表彰奖励

凡获得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教职工,由校工会进行表彰。

1.模范教工之家,返还其年度会费总额的40%。

2.先进教工之家,返还其年度会费总额的30%。

3.“三送三心”先进单位,奖励500元。

4.先进工会小组奖励200元。

5.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的工会工作评先资格

1.未按时交纳工会会费的单位,不得参评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三送三心”先进单位;

2.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及传销活动者,不得参评工会工作先进个人;

3.二级工会组织有会员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及传销活动,并受到国家机关行政、刑事处罚,取消该单位工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资格,且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不能被评为工会工作先进个人。

七、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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