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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教工党支部工作规则(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9-08    【打印此页】

第一章

第一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最基层组织,其战斗堡垒作用直接影响党的作用的发挥,决定党在学校的领导基础与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重视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努力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

第三条 教工党支部包括设置在学校机关处室和教辅、后勤、产业等机构的党支部以及设置在学院机关、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的党支部。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教工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的原则。学校机关处室和教辅、后勤、产业处科级机构和学院所属机关、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机构,凡有正式党员3人及以上的,应设置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为3人以下的,由工作业务相近的机构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7-20人的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组织、宣传委员各1人);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可设委员5人(其中书记1人,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战委员各1人)。支部书记由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主任兼任的,可设支部副书记;支部书记单设且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书记可兼任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副主任。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任命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党支部实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履行党支部职责。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工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工党支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严格党的纪律,保证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负责本单位教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教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引导教工热爱祖国和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核心价值理念,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校规校纪、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弘扬“三严”教风,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书育人。

3.贯彻执行学校、上级党组织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三会一课”和党日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党性修养。

4.加强支部自身建设,重视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教育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听取、了解掌握党员的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困惑,维护正当权益。

5.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党员发展程序,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6.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协助行政做好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了解、分析教工思想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维护合法权益。

7.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全稳定与反邪教工作。

8.负责依照党章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流动党员管理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工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工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

1.一般应有3年以上党龄或有支部副书记任职经历。

2.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党性原则和组织协调能力强,顾全大局、作风民主、谦诚踏实、公道正派、敢于负责,党员和群众认同度高。

3.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学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党员担任;机关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副处级及以上党员干部担任;教辅、后勤、产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副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 教工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主持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支部组织生活规范化。

3.主持党支部所在单位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主持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党课和党日活动,增强活动实效性和支部凝聚力;定期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负责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纪守法、争做师德楷模;主持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5.负责制定组织发展计划,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6.负责党员和教工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创造热爱学校、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集体环境;负责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了解、分析并帮助解决思想疑虑和工作、生活困难,维护合法权益。

7.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协助行政负责人做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全稳定与反邪教工作。

第五章 教工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二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的重要形式,是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党课、党日活动等。党支部组织生活坚持每月两次活动的制度(原则上可利用周二下午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后的时间开展,也可另选时间,每次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小时),每学期初要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时间、地点、内容,会前做好准备工作,会中做好记录,确保活动效果,期末做好总结。

第十三条 坚持支部党员大会制度。一般应每学期召开两次。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听取、审议通过支部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审查、表决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增补)支部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

大会有表决议程时,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时,赞成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有效。大会有选举议程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及以上,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坚持支部委员会议制度。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党员行政领导列席。

会议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文件、工作部署;研究支部工作计划、总结;研究有关支部建设、党员发展、奖惩、选举等问题并作出决议决定。

支部委员会要有明确议题,并于会前通知各位委员。支部委员会通过决议,必须2/3以上委员到会,并且要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并向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坚持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各召开一次,一般于年末进行。会议可设定主题或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会后要重视整改,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支部委员既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还要参加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坚持开展党日活动。一般应每月开展一次,包括理论学习、主题活动、工作研讨等。每次活动内容要精心设计准备,既以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学习、党性教育为主,又与当前中心工作结合,增强活动的实效性和吸引力。

第十七条 坚持开展党课学习。每年党课学习不少于2次,可由党支部组织或参加上级党组织党课学习,内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史、国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主,可采用听专家报告、观看录像、参观学习和交流研讨等形式。

第十八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对党员的评议、考核、表彰、处置,增强党员党性,为党员教育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严格党员组织生活考勤制度。支部组织生活计划要印发至全体党员,每次活动应提前一天通知,党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能参会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考勤结果在支部大会公布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作为党员评先、任职的参考依据之一,无故缺勤及迟到、早退次数较多的写出报告,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章 教工党支部工作的考核评优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党委(党总支)依据学校《党支部工作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于每年年末负责对所属教工党支部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党委(党总支)根据考核结果和《河南理工大学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年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先进教工党支部评选业绩条件和评选比例,向学校推荐先进教工党支部候选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作为校级先进教工党支部由学校统一进行表彰、奖励。被评为校级先进教工党支部的,作为其党支部书记当年度评先评优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排名为各党委(党总支)最后的教工党支部及其支部书记不参加当年度的各项评优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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