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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共青团系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04-09    【打印此页】

为加强我校共青团改革力度,进一步推动创先争优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开展,不断激励基层团组织和广大团员立足实际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青团员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推动学校共青团工作再上新水平、实现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一)集体层面:学校各基层团委、团支部,各学生社团。

(二)个人层面:学校全体专兼职团干部,全体团员,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社团干部。

二、评选类别、方法及奖励

(一)五四红旗团委(直属团支部)评选

五四红旗团委(直属团支部)是学校团委对基层团委和直属团支部的综合性最高奖励称号。

1.基本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执行制度严格,工作规范有序,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和校团委工作计划、要求得力,服务团员青年成长成才和学校建设发展工作成绩显著,在该年度团组织评星定级工作中被评为四星级团组织。

(2)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团员青年思想引领效果明显;关心团员青年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反映团员青年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3)“推优”、团员发展和团费收缴等团务工作严格规范,“三会两制一课”及主题团日活动等组织生活针对性、实效性强,重视团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4)所在团组织内无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和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5)学风优良,学生考研率高,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多彩,具有学院特色品牌。

(6)对基层团支部的管理和对学生会、研究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学生组织的指导有思路、有成效。

当选五四红旗团委需满足以上第1—6条,当选五四红旗直属团支部需满足以上第1—4条。

2.评选比例及数量

(1)五四红旗团委

根据学校考核分组情况,将学院团委分组为:

第一组(12个):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资源环境学院、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测绘与国土信息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土木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含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团委。

第二组(11个):工商管理学院、财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应急管理学院、文法学院、体育学院(含太极拳学院)、音乐学院、医学院、后备军官学院团委。

每年评选出7个年度五四红旗团委(第一组4个,第二组3个)。

(2)五四红旗直属团支部

根据机关团支部、图书馆团支部、后勤集团团支部3个直属团支部工作实际,每两年评选1个五四红旗直属团支部。

(3)其它团委

根据第一附属医院团委、第二附属医院团委和医学中专部团委等3个团委工作实际,每两年评选1个五四红旗团委。

3.评选程序

(1)五四红旗团委

五四红旗团委评选由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定量考核:各学院共青团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得分情况,占总分的70%。

定性考核:各学院团委述职情况,由校团委委员进行评分,占总分的30%。

根据定量和定性考核结果确定五四红旗团委。

不符合评选基本标准或在本评选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学院团委,不具备参评本年度五四红旗团委资格。

4.奖励

对五四红旗团委给予2000元奖励,对五四红旗直属团支部给予1000元奖励。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

1.基本标准

(1)团支部班子团结,凝聚力强,能够积极与班委会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团委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决议,做好班级及支部的各项工作,在该年度团组织评星定级工作中被评为四星级团组织。

(2)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和团员的教育管理,团的组织生活、主体团日活动吸引力强、有实效,思想引领效果明显,支部内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数占支部学生总数的80%以上。

(3)积极组织开展比学习、比创新、比帮扶和比生活习惯养成等活动,持之以恒、形成自己的特色。

(4)“三会两制一课”“推优”、团员发展和团费收缴等团务工作严格规范,团属新媒体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

(5)积极在支部学生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主动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支部内无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和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6)在学校、学院开展的团支部组织生活抽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原则上不得参加评选。

2.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为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

3.评选程序

由各学院团委根据所辖团支部的工作情况,推选五四红旗团支部候选单位,报送相关材料,由校团委审查评定。

4.奖励

对五四红旗团支部给予500元物质奖励。

(三)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1.评选条件

(1)在该年度团员评星创先工作中被评为四星级团员。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核心价值理念,热爱学校、关心集体,重视品德修养,获得团员青年的肯定。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本年度综合评定成绩居班级前50%,无不及格现象,在各类校园第二课堂活动中表现突出。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未受团纪、校纪处分,未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和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

(5)积极主动参加团的组织生活,认真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6)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可优先考虑。

2.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为全校团员的1%。

3.评选程序

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支部在此基础上向学院团委推荐候选人,学院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相关材料,由校团委审查评定。

(四)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1.评选条件

(1)在该年度团干部评星争优工作中被评为四星级团干部。

(2)符合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3)善于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类特色活动,组织协调能力强,作风务实,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4)参加校级团校培训,成绩优异。

2.评选比例

评选比例为全校专兼职团干的4%。

3.评选程序

由各学院团委根据条件推荐候选人,校团委根据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审查评定。

(五)十佳团支部书记评选

1.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条件。

(2)所在团支部业绩和特色活动经验已向全校推广。

(3)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获得奖学金。

(4)所在团支部获“任责杯”团日活动设计大赛奖励。

2.评选比例

由各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由校团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

3.奖励

对于十佳团支部书记给予200元物质奖励。

(六)十佳学生会干部评选

1.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2)认真履行所在岗位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学生会的各项决议,工作能力强,顾全大局,能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

(3)在校、院学生会组织中担任部长及以上职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学校、学院表彰一次以上。

(4)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获得奖学金。

(5)学院学生会干部所在学院在本年度学生会考核中须排名位居前50%。

2.评选程序

各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由校团委和校学生会联合评选,名额分配为校学生会干部3人,学院学生会干部7人。

3.奖励

对十佳学生会干部给予200元物质奖励。

(七)十佳研究生会干部评选

1.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2)认真履行所在岗位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研究生会的各项决议,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在校研究生会或学院研究生会中担任部长及以上职务;在组织研究生参加各类比赛、“学术论坛”和“学术之星”等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学校、学院表彰一次以上。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本年度获得二等以上学业奖学金;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科学发明等,学术型研究生须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5)学院研究生会干部所在学院本年度研究生会考核中须排名在前50%。

2.评选程序

各学院团委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由校团委和校研究生会联合评选。

3.奖励

对十佳研究生会干部给予200元物质奖励。

(八)十佳学生社团评选

1.评选条件

(1)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社团年度综合评定位列A类。

(2)社团组织机构完善,能够依据社团章程开展有意义的活动,社团成员积极参与,成效显著。

(3)社团活动有声有色,能够从大局出发,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对繁荣校园文化有突出贡献。

(4)社团管理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的执行;社团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合理,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布,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5)注重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和遵纪守法教育,社团无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和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6)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或开展活动在中国青年报、教育时报、河南电视台、中青网等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的社团可优先考虑。

2.评选程序

各学生社团自愿申报,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联合评选。

3.奖励

对十佳社团给予200元物质奖励。

(九)十佳社团干部评选

1.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2)热爱社团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务实,在本社团有较高威信。

(3)善于组织社团成员开展专项活动,所在社团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有特色。

(4)在社团联合会或社团中担任部长及以上职务,在社团任职的,所在社团年度综合评定位列A类。

(5)学习成绩优秀,本年度获得奖学金。

(6)任职期间所在社团或个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可优先考虑。

2.评选程序

各社团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联合评选。名额分配为社团联合会2人,学生社团8人。

3.奖励

对十佳社团干部给予200元物质奖励。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共青团系统“创先争优”评选办法》(校团字〔201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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