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章俊元
特色事件:行贿金额超过受贿金额
影响力所在:社会公众普遍表示判决难以服众,高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处理引人关注
一位贪官曾在媒体刊登文章“深情说用权”:“100(政绩)-1(腐败)=0(功劳),一个人干得再好,廉政出了问题,所有功劳都没有了”。如今,他“发明”的这个“数学公式”早已成了人们的谈资笑料。然而在他自己的腐败案中,却真的存在着一个令人困惑的“数学问题”。
7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章俊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2000年8月至2004年,章俊元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接受4家单位和11人的请托,23次非法收受他们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18万余元。与此同时,章俊元还为解决其个人职务、职级问题,于2004年1月13日晚,到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已被判死缓)的家中,送给徐人民币200万元。行贿“投资”200万元,而受贿所得只有118万元。抛开章俊元另有40万元被没收的“个人财产”不算,尚有82万元的巨额“赤字”。 章俊元受贿、行贿一案宣判后,其本人表示“服判、不上诉”。但舆论普遍认为这样的判决难以服众。